论海上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利益认定 摘 要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被学者称为近现代保险的基石,起到了将保险和赌博行为区分开来的作用,明确了保险的基本性质和作用,保险利益的起源与海上贸易和运输活动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性,保险利益认定在该问题上也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有对保险利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对于同一法条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方式。本文主要讨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存在的保险利益认定问题,旨在通过梳理保险利益理论发展和实际问题,分析问题本质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本文一共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梳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存在的保险利益认定问题。笔者从不同身份投保海上货运险的角度出发,归纳出保险利益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两方面,其一是贸易方在货物流转过程的保险利益认定问题,其二是承运人直接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认定问题。笔者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梳理了实务中出现的相关判例,以及其中体现的不同理解和观点,展现这些问题的现状和大致情况。 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上述问题的本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笔者梳理了保险利益理论的发展和分歧,并指出上述问题的本质就在于基础理论的分歧。作者认为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是适应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学说,并从实务和民法理论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但同时在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内部,也有对于具体认定标准的分歧。在上述理论基础上,作者分别分析了上述两方面问题本质上体现出的是哪几类保险利益学说观点的矛盾,并分析了各类观点的优劣。 第三部分,笔者提出了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笔者首先在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该将实质风险说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对于实质风险笔者认为,应是对于实质风险承担具有可能性。随后,笔者又对这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做了一定的限制,避免这一标准过于宽泛从而使得保险利益失去了最本质的作用,形同虚设。同时笔者提出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保险利益原则的解释空间,将更多经济关系纳入保险的服务范围内。最后笔者提出了共同被保险人的概念,并认为采用共同被保险人的模式有助于将上述问题在同一框架下解决。 关键词: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质风险承担 |
论海上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利益认定
更新时间: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