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摘要:过失相抵又称受害人与有责任,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有过失,法院就会按照职权减轻或免除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赔偿,从而来实现公平正义。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种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但没有完全考虑到在未成人受侵害案件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因其处于双重不利地位,更应当对其特殊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就推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或免除加害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该做法既缺乏法理基础,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完善过失相抵规则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的适用,对保护和救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笔者将其作为对象并辅以实践中的案例展开谈论,研究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模式,以及试探讨如何完善过失相抵规则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过失;过失相抵;过失人 目录 绪论 1 一、过失相抵基本概述 2 (一)过失相抵的概念 2 (二)过失相抵构成要件 2 1.受害人有过错 2 2.受害人的行为是不当性行为 2 3.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3 二、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4 (一)依据案例引出问题 4 1.鳄鱼吞食儿童案 4 2.预制板伤人案 4 (二)引出的问题 5 三、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完善 6 (一)完善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 6 1.改变固有的审判模式 6 2.引入过失相抵能力 6 (二)完善监护人过失的相关规定 7 结论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
论未成年人受侵害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