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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非矿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法律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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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非矿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法律制度研究

摘 要


矿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工业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矿产资源作为多个行业领域的基础性原料,为当前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产动力,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但是,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一方面要求各个国家应提高生产和开采技术,以达到矿产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也要求着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密切的资金与技术交流,以达到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技术互补和资金流转。因此,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仅是其对国内经济所起到的支柱性作用,也将对国内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性作用,将更有助于提高本国人民生活水平。目前,随着“一带一路”政策在全球得到的广泛认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国际投资的资金流动也将在全球随之扩大,并且进入各个行业。中国和南非都是世界矿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充分利用外国资金,开发矿产资源,将有利于两国的经济发展。本文将采取比较分析法,对中国和南非两国的的矿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填补了中国和南非矿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法律问题研究的空白。

本文将通过对中国和南非矿业外资企业设立形式、矿业外国投资主体资格、矿业外资比例、矿业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和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评析两国各自特点,研究二者之间的异同。最后,在前几部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和南非在矿业投资上的相互启示,为加深两国投资合作交流,促进两国经济发展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本文除序言和总结部分外,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中国和南非法中的矿业外国投资企业形式”主要阐述了中国和南非法中关于矿业外资企业的设立形式,指出了两国在矿业外资企业形式上存在着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在中国设立矿业外资企业应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在南非应根据《公司法》和《封闭型公司法》可以设立营利性性质的公司:股份公开公司、私人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或封闭型私人有限公司。并且,本部分从两国历史背景、社会形态分析了两国外资企业设立形式不同的原因,为我国在南非进行矿业投资指明了企业设立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二部分“中国和南非法中的矿业外国投资主体资格”主要从两国对矿业外国投资的主体条件和资质条件两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定的梳理,得出了南非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是在矿业权申请的制度框架下,结合行业其它配套单行法规,对矿业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而中国则是通过矿业行业不同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部分“中国和南非法中的矿业外资比例”主要阐述了中国和南非法中对矿业外资比例的要求,指出了两国对矿业外资比例的不同要求,即中国对矿业外资比例没有明确要求,而南非则需在矿业企业成立后,根据BEE制度将不少于30%的股权转让给南非“历史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南非人”,并对两国不同的矿业外资比例的规定,进行了差异性分析。

第四部分“中国和南非法中的矿业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与反垄断”主要阐述了中国与南非在矿业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和反垄断上的相关规定,指出了中国和南非矿产资源禁入领域上,中国禁止进入的几个矿产领域,而南非则没有限制,更具开放态度;在矿业环境安全上,指出了两国同样对矿业环境安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对矿业环境安全同样重视的态度;在国家安全审查上,指出了中国对矿业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审查主体不明、审查标准模糊的问题,而南非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矿业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的;在反垄断方面,中国对企业之间的合并、通过取得股份或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取得对相应的控制权进行审查,而南非除企业合并外,对股权、资产、权益的购买、出租、联营和合营等方式也要进行审查,得出了南非反垄断范围更广的结论。

第五部分“中国与南非矿业外国投资的相互启示”中,在加强两国矿业投资交流和互信上,提出了两国在矿业领域根据双边条约、参考东南非共同体协定或修改两国投资保护协定的方式,增加两国矿业领域的投资交流,减少两国矿业领域法律不同的障碍。在中国对南非矿业投资的启示上,从中国政府和中国投资者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企业自身实力等相关建议,为赢得南非方面对我国矿业企业的信心指明了道路。

关键词:矿业;外资准入;实体条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