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动产之登记对抗规则 【摘要】随着汽车、船舶、航空器之类的特殊动产与人们的联系日益密切,涉及到特殊动产的买卖纠纷也逐渐增多, 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就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问题。《民法典》第225条继承了《物权法》,规定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采取登记对抗规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对相关的特殊动产多重买卖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然而该解释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带来的难题。且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目前既可以适用登记对抗规则,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在实践中登记对抗规则被善意取得所取代。解决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纠纷,可以通过论述登记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存在的区别,并通过对善意第三人的具体范围的探讨来对其进行认定,从而区分登记对抗与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引入“合意生效”的物权变动主义,以期解决在多重买卖中登记的公信力的问题。 【关键词】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规则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
论特殊动产之登记对抗规则
更新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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