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刘某交通肇事案等三案为视角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汽车保有量跃升,交通肇事案件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逐渐上升,交通肇事犯罪也越来越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交通肇事罪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由来已久,理论界对其研究也比较丰富。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一些疑难问题仍存争议,比如对交通运输空间范围的界定,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以及对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罪中是否构成自首的厘定。因此对本罪的相关疑难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对于理论与实践有重要价值与意义。 本文的研究内容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通过刘某、田某、钟某三个典型交通肇事案例发现此类案件在司法审判时存在“同案差异判决”的现象,并进一步归纳出本文的争议焦点。 根据争议焦点结合国内主流观点,具体探讨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交通肇事行为人逃逸行为认定以及交通肇事中自首的情形等。在他人既有观点的基础上,明确了本罪的构成要件,厘清了交通运输的空间范围;通过对逃逸行为性质的比较分析,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逃避承担责任和救治被害人这两个义务;对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成立条件进行论述,列举了一些构成自首的行为,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有分歧的情形展开分析。 第三部分,列举了对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认定的研究启示及对策建议:细化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加强交通肇事罪中信赖原则的运用;完善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表述;明确交通肇事罪自首的成立条件。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 自首 |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刘某交通肇事案等三案为视角
更新时间:2023-02-05
上一篇:恐怖主义的刑法规制
下一篇: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