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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能力之重构

更新时间: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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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能力之重构

摘 要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它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共同构成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石,是一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适用于过错责任制度,更是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逻辑前提。责任能力作为监护人、被监护人以及受害人之前的利益调节器,责任能力判断则是该调节器的有效控制阀门。本文从多角度探讨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重构意义之所在。第一部分概括归纳在民法届对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存在争议的集中学说。第二部分横向比较分析法国、德国的民法典中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从中借鉴、吸收有益经验。第三部分从当前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分析我国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修正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重构;意义


目 录

第1章 前言 1

第2章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存在争议的观点 2

2.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评述 2

2.1.1 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 2

2.1.2侵权行为能力说 2

2.1.3不法行为能力说 2

2.1.4 独立责任资格说 2

2.1.5意思能力说 2

2.1.6识别能力说 3

2.1.7评析各个学说 3

2.2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争议 4

2.2.1归属能力说 4

2.2.2过错基础说 4

2.2.3学说评价 4

第3章 外国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4

3.1法国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及评析 4

3.2德国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评析 5

第4章 我国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修正意义 6

4.1.案例概述 6

4.2案例分析及责任能力修正的意义 6

第5章 总结..............................................................................................................................7

参考文献 8

致 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