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担保人间追偿权研究 摘 要 基于我国目前立法对混合担保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相关法律规定条文的立法术语所采取的模糊态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该追偿权产生了较大的争议。2000年生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此条文实际上明确了混合担保各担保人之间可以进行追偿。但在2007年3月《物权法》公布后,规定混合担保的第176条之规定却并未对就各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作出规定,并且《物权法》第178条规定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导致混合担保担保人追偿权的明确更加模糊。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也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尝试分析混合共同担保担保人间追偿权的不同学说及考量因素,力图为将来我国制定担保人间追偿权时有所助力。 |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间追偿权研究
更新时间: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