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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更新时间: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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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民营经济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要代表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面对不断加剧的竞争环境,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对于融资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而资金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及全球最大规模的中产阶级的形成便为法律法规外的融资行为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对逾越法律界限的融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已成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泛化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罪未能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在立法、司法等层面也已出现诸多弊端。司法实务当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也存在较大的不同,对本罪的认识学界当中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本文将在总结文献的基础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一研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的研究现状以及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存在的问题导致扩大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进一步指出由于对该罪法益的理解不同,与相关民事行为容易混淆以及与相关犯罪的混淆导致该罪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司法实务当中对本罪的适用较为模糊,并且扩大化适用现象严重,一部分原因是对本罪的法益解读不明确,笔者梳理了学界对本罪法益解读的不同学者的看法并进行一一评析,指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应该是金融信贷秩序并给出具体理由,进而指导本罪在实务中的认定。

第三部分以前两部分内容作为基础,重点分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委托理财行为混淆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扩大适用,进而分析了本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委托理财的界限,并得出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打着委托理财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结论。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本罪在认定过程中,容易与相关的罪名出现混淆,并且与相关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有重叠的地方,这给司法中对于本罪的认定也带了难题。笔者进一步将本罪与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进行区分。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民间借贷;罪的区分;司法认定


目 录

一、绪论 1

(一) 研究背景 1

(二) 研究意义 2

二、 研究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4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适用 6

(二) 对法益的不同解读 7

(三) 与民事行为界限的模糊 8

(四) 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模糊 9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 10

(一)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说 10

(二)金融市场秩序法益说 11

(三)金融交易秩序法益说 12

(四)公民个人资金安全法益说 13

(五)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法益说 14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之界限 16

(一)与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 16

(二)与委托理财的界限 20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民衔接 21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之罪的区分 26

(一)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26

(二)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分 28

(三)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分 30

六、结语 32

参考文献 33

致谢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