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管理责任问题 摘 要 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直播营销中的一个重要主体,有强大组织性、公共性、自主性等强大优势,对于治理网络直播营销行业乱象发挥重要作用。2019年1月1日施行的 《电子商务法》,专门设定平台经营者的典型义务和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已获得的经济法上的主体身份—基本被管理主体。然而根据平台从事的 有关平台规则制定、日常监管、纠纷调处和惩治实 施等经济管理实践,平台又切实肩负了本应由行政 机关承担的经济管理职能,实难被“经营者”这一 法律身份所完全覆盖。基于此,本文将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经营者作为管理主体的身份进行论述,并明确了平台经营者从事管理行为中的内容及问题进行论述,并对平台经营者管理行为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部分首先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是对电子商务、网络直播营销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就网络直播经营者的主体的性质进行界定,比较了学界对于其身份界定的不同观点,笔者主张其不单单是被政府管理规制的主体,同时也是享有一定主动管理权限的主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 主要是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经营者管理主体地位的来源进行论述,具体包括确认其管理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现实依据主要是指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首先是市场自发调节的失灵,网络直播营销本身带有虚拟性,除了送货环节外,其他形式均已虚拟的形式进行,同时品台内经营者本身就具有逐利性,依靠市场自发调节,规制市场秩序,不具有现实意义;政府进行市场规制难以进行,因为有海量的交易信息,再加上地域条件的限制行政资源根本不足以调节。理论依据,主要是列举了公共治理理论、报偿理论、风险成本理论、双重授权理论。公共治理理论是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由政府之外的市场主体提供,政府不再是公共规制的唯一主体,政府、市场与社会“相互依存”、民主、“持续互动”,以实现协作治理;报偿理论也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当论;风险和成本控制理论是指平台经营者管理能够降低政府管理风险并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双重授权理论指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权限来自于法律和平台内相对人(主播、经营者)的双重授权。 ………………………… |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管理责任问题
更新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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