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研究 【摘要】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为经济法责任,具有市场规制和公共利益保护的精神内核,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本就是消费领域的风险管理进而维系市场秩序,二者应当耦合。因此,立法论层面将惩罚性赔偿嵌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备法理正当,《消费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等”字也使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惩罚性赔偿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落地生根存在现实可能。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模式和计算方法比较混乱,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约束下,应当建构为:其一,赔偿金不能折抵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但可作为酌定处罚或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其二,赔偿金应当分配给消费者;其三,赔偿金应当通过“消费公益基金”进行专项管理;其四,应当类型化赔偿金计算方式,私益诉讼先于公益诉讼提起时优先考虑“损害标准”,若公益诉讼提起需要逐渐形成对私益诉讼激励时则优先考虑“价款标准”。 【关键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功能分析;赔偿金计算;赔偿金管理 |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研究
更新时间: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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