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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设立的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效力冲突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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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设立的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效力冲突问题研究

目录


一、 引言:问题的提出 3

(一) 租赁权与抵押权的法律冲突现状 3

(二) 司法实践中抵押权与租赁权之冲突 4

二、 抵押权和租赁权优先顺位的判断 6

(一)租赁权的性质与效力 7

1.租赁权的性质 7

2.租赁权的效力 9

(二)租赁权成立对抗效力的标准 10

1.“合同成立”标准 10

2.“占有公示”标准 11

3.“登记公示”标准 12

4.小结 14

三、 抵押权优先时租赁权的效力问题 14

(一)既有学说争议 15

1.绝对无效说 15

2.绝对有效说 16

3.影响决定说 16

(二)既有学说争议的分析总结 17

四、 抵押权实现时租赁权的处理 19

(一)租赁权影响抵押权的判断 19

1.具体判断方式的选择 20

2.法院“除去”租赁权的性质 21

(二)抵押权实现后的法律关系调整 21

1.租赁权保留的情形 21

2.租赁权涤除的情形 21

五、 结语 23

参考文献 25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抵押制度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融资作用越来越突出。租赁权与抵押权本无矛盾之处,二者都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为了鼓励财产权益的利用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但是当二者作用于同一不动产时就产生了一些矛盾,在实践中,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也屡见不鲜。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绝对否定在后租赁效力的做法,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薄弱点。原本《物权法》190条第2句规定了“先押后租”情况下的裁判方向,但是2021年1月1日将要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405条仅仅规定了“先租后押”的情形,删去了“先押后租”的情形,似乎有所不妥。本文的写作,选取不动产探讨先抵押后租赁的效力问题,力求做到不偏不倚,有理有据。

第一部分以三个裁判思路与结果彼此冲突的典型案例开篇,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抵押权优先时租赁权的效力认定存在的争议,其次对比有关司法解释与物权法以及《民法典》405条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条文,指出其中的法律规定矛盾之处,综上提出本文问题的研究展开路径。

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效力问题,要想解决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权利冲突,就要从根本出发,探讨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效力问题,只有优先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为后续探讨如何解决二者的权力冲突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先分析了对于成立在后的租赁权效力的学说观点,包括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以及影响决定说,笔者较为认同最后一种学说,即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并非绝对地失去效力,应当考察租赁关系之存续是否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利益,仅在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时否定租赁的效力。笔者对影响决定说的理论基础展开论证,呼吁理论发展与进步。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司法执行阶段判断租赁权对抵押权实现有无影响的一般标准与操作方式,学者们对此基本达成共识,负担租赁的抵押物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则证明租赁权影响抵押权实现予以去除,但是在司法执行中具体采用何种执行程序仍存在争议。

关键词:不动产租赁权;不动产抵押;效力冲突;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