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 摘要:虚拟网络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联系也更为紧密,应用于虚拟社会交往中的虚拟财产也亟待法规的保护与规制。虚拟财产普遍具有虚拟特质成为其无法受保护的关键原因,但笔者以为以此为由难以否认其蕴含的经济价值,用户对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物权,需要通过刑法视角来揭示其财产属性。必要时需要开启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以求解决其性质问题,民法领域对虚拟财产所持有的认可态度,也可为刑法学界所吸收借鉴,将虚拟财产视为刑法领域内的财物,属于有效的扩张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情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既可能触犯盗窃罪,也可能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还可能同时触犯两罪。对于虚拟财产问题的研究是未来发展的新领域。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刑法属性;财物;行为性质 |
试论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
更新时间:2022-06-29
上一篇: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法律问题研究
下一篇:破产清算时第三人代缴税款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