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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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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

摘 要


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在2020年民法典草案颁布之前主要依据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2020《民法》出台以后改变了司法解释中对于情势变更的定义,不再严格区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具体来说,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至完全履行以前,客观情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出现显示公平,当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除该合同。此次《民法典(草案)》对上述此项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仍然有待具体,例如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之间的界限难以区分,因此对这项制度的研究仍然有理论价值。本文将引入不可抗力并与情势变更制度做深入比较,通过论述上述两项制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而进一步理清情势变更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范围。

关键词:情势变更;民法典;合同;适用

目 录

1 引言

5

2 情势变更的制度研究

5

3 具体司法实践

6

4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与《民法典(草案)》第232条的比较

7

4.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解读

7

4.2 对《民法典(草案)》第533条的解读

10

5 疫情之下的“情势变更”与相关规则的具体适用

12

5.1 疫情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

12

5.2 疫情之下“不可抗力”的适用

13

5.3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存在事实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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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结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