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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时对“公共政策”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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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时对“公共政策”的适用

摘要


当今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日趋加强,随着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国际商事纠纷不断增加、情节日趋复杂。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专业、保密、高效、灵活、简便易操作等特征,成为各国当事人优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将具有跨国因素的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审理并作出对该商事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在国际私法上,公共政策是一个传统而又广为接受的概念,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与制度,起源于一国法院排除对有损本国利益的外国法的适用,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繁荣,逐渐被使用于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诸多方面,包括但是不限于对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方面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体现了其对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公共政策可以弥补仲裁的固有缺陷,在涉及到承认和执行改仲裁裁决时,各国的法院均把公共政策原则其作为最后的底线。公共政策的概念模糊、宽泛,应用准则也不确定,不但让法官在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时难以明确适用原则的标准,也使国际仲裁裁决的公平性、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人们普遍注意到,在运用公共政策时应避免滥用公共政策,避免以公共政策为借口袒护本国公民、法人而损害其他国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免破坏平等、自愿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目前,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频繁发生: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则提出公共政策抗辩,即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会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主张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法官在这种情形下就会遇到困难,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会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吗?中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永宁公司案是中国加入该公约后的第一个因违反我国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案例,本文以永宁公司案为例,论述了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本文分四章展开分析。
第一章为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原则,笔者在本章中详细叙述了塞尔维亚共和国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永宁公司争议的发展过程、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意见及最终裁决。在上述外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以后,济南中院认为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会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并依据内部报告制度向山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批复。由此可以从整个案件的发展中得出焦点问题。
第二章阐述了公共政策的概念及违反公共政策的标准。本章阐述了公共政策的内涵,区分了公共政策的易混淆概念,包括一国国内公共政策、国际公共政策、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并在其中穿插案例具体解释其含义。其次,本章讨论了违反公共政策的判断标准,具体分为公共政策制度在德国和英格兰的适用,进一步分析公共政策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是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分析。本章分析了《纽约公约》、相关国际公约中有关公共政策的规定,并讨论了一国法院适用公共政策审查的内容及所依据的尺度。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相关内容的探索,指出各国倾向对公共政策严格适用。
第四章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中运用公共政策的情况,阐述中国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永宁公司案中涉及的公共政策,包括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该章接着详细分析了永宁公司案中涉及违反公共政策的争点,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否定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律制度;执行该判决会违反公平原则。
虽然主要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适用公共政策抗辩的情形是有其共性的,但是在一国根本利益本身不明确的情况下,每个国家会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是每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本国法院也有义务适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公共政策制度。在一些案件中,即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本国法院也可以不理会而直接适用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对案件的审判权均建立在主权之上,法院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由维护本国基本道德规范、基本法律原则以及主权的义务。
《纽约公约》本身是以促进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制度目标的,公约第五条在为缔约国拒绝外国裁决留下余地。就各缔约国对公共政策条款的态度而言,审慎适用公共政策抗辩可以说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主流。我国对公共政策的适用与其他各国同样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审慎适用公共政策条款在我国立法上,主要体现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内部个案逐级报批制度。虽然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公共政策进行解释说明,但是通过对永宁公司案、香港曼氏公司案以及中国妇女旅行社案的描述与分析,以及最院对相关案件的批复,我们可以得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共政策内涵的理解。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这一问题上,对公共政策的违反,主要指否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侵犯我国根本法律秩序。侵犯我国司法主权,违反我国公序良俗等事项,而对于违反我姑筽相知相法律规定,仅仅是违反我国国内的公共政策,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违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中的公共政策。
 
关键词:公共政策;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永宁公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