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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

更新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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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行使

摘要


在顺利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上就明确提出,结合新时代实际需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会治理格局,还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就包括加强社区自治建设这个重要内容。事实上,在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也强调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及社区公约等,在这基础上构建共享型社会治理格局,使得政府开展的治理工作、社会调节及居民进行自治实现良性互动。基于此,提出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及社区治理创新这个命题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同时与时代进步新趋势要求也相匹配。
2007年,在召开的全国人大会上顺利通过《物权法》,而在这之前就进行多方面的立法准备,且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这基础上完成该法的拟写工作。在实践中施行《物权法》之后才真正从立法层面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确立。与此同时,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获得快速提升,包括专家学者及法律界人士等在内人员针对建筑物利用的解读也出现相应变化,针对该制度的认识及理解也获得不断扩充。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物权法》也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规,但综合而言所进行的规定较为简单,更多的是停留在原则层面上。2016年,我国结合具体实际颁布并实施《物权法司法解释》,令人遗憾的是,该解释也未能深入阐述我国建筑物使用方面的物权及相应问题。随着与建筑物使用方面相关的纠纷逐渐增多,进一步明确并区分所有权人权利主要存在哪些方面的制约与如何做好团体利益保护工作尤为重要。
成员权的提出,是在专有权及共有权基础上获得提出的第三种权利。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成员权实际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演进品,即后者概念内容获得发展及演进之后产生成员权这个结果。我国《物权法》在其第70条中,就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认为在业主方面,并非只局限于拥有专有权,同时对于其他的共有这部分,也享有共同管理这个权利。通过对此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得知,就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方面,采用的是“三元论”观点,换言之,从立法层面上明确成员权的法律地位。1成员权具有自身的本质属性即为社员权,该权是一个复合性权利。我国立足于本国国情对住房制度商品化进行改革,随着该项改革的不断推进,明确每一户居民在拥有自己房屋权利的同时,还享有管理自己房屋的权利。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细化出来的相应管理型权利,更是凸显出成员权所具有的重要性。《物权法》在对成员权的确立上也进行表述,本国与完整的理论体系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如何对成员权的性质进行界定、如何行使其权利与相应的侵权救济方面等等,法律未进行明确化指导。出于对业主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以及解决由于法律缺位引发的不便问题,本文立足于传统共有关系理论这个基础,逐渐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存在的成员权行使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并尝试研究相关立法,以期为完善我国成员权制度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将对以下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见下文阐述:
第一部分主要对如何界定成员权及其内容进行阐述。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范畴的共有部分,如何利用这部分建筑物,相应的收益如何分配,以及如何保障建筑物不受损坏的问题一直就存在。从所有权人的层面上来说,针对共有的这部分,应组建一个团体组织来负责管理。由于存在这些方面的利益诉求及需要,这就为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获得产生创设条件支持。事实上成员权是两项权利即专有权和共有权的一种延伸,不过具有独立性,同时还兼具物法性及人法性的属性特点,具体包括共有的财产关系与这部分财产的管理关系。在行使成员权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内容的交错及重叠。
第二部分着重对成员权行使的相应范围进行介绍。如何明确共有部分非常重要,这是由于明确这部分之后对确定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能行使的范围非常有利。就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言,其是一种客体即为权利主体实现相应权利的客体,在对权利范围与性质方面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2本文在具体研究中拟借鉴传统共有理论的相应观点,立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这个出发点,对共有权内涵及性质进行阐述,做到对我国区分所有权共用部分范围方面进行正确识别,这便于合理行使成员权的同时,还有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主要对如何行使成员权及该权主要有哪些限制进行介绍。无疑,不管是哪一种权利,都不能体现为无限制扩张态势,换言之,必定会受到相应制约及限制。这在成员权也是一样的道理,要求权利主体在获得各项权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合理限制业主的财产权及决策权非常有必要。本文尝试研究业主在行使成员权中主要受到哪些权利限制,为细化我国成员权行使限制具体规定提供参考,使得相关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进而对成员权行使应在哪个合理范围之内进行明确。
第四部分主要对如何完善我国成员权行使的障碍及制度问题进行探讨。成员权属于私权范畴,也是业主进行自治非常重要的途径载体。需要明确的是,有权利就存在救济方面的需求,换言之,如不存在救济权利,则也无法在实际中进行落实该权。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该课题进行研究,尝试找出成员权行使应采取哪种方式,哪种是最佳方式,同时,还对成员权行使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且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这些分析就如何完善保障成员权顺利行使制度提出建议。由于制度很难做到没有瑕疵,为此存在成员权行使不畅属于正常现象,这个时候就需要发挥权利救济的作用。为此本文还对权利救济途径进行探求,旨在从行使及保护这两个方面来为业主成员权获得落到实处提供保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