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机制 摘要 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第25条4款,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四类行政行为[1]违法或者不作为且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发出检察建议后仍不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又一大历史性法治进步,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存在挑战,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好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国家起诉权,关系到我国检察体制理顺和国家、社会利益的保障,因此积极应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设计好检察程序、诉讼机制和案件范围,是检察机关接下来的重要工作。 |
略论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机制
更新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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