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解除制度与法律效果 摘要: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作为先决性的问题,并且在学术界中也存在很多的争议,这就使得一直内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只有赋予合同溯及力的存在,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不过这也不能够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此外,应当明确恢复原状以及损害赔偿的具体范畴,以能够更好的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公平与正义。 |
论合同法解除制度与法律效果
更新时间:2019-08-20
上一篇:论行刑个别化
下一篇:论环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