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要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标志着公益诉讼经过两年的试点后,正式得到了立法的确认,地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了国家法律的支撑。虽然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仅仅是从大的方向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在很多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此次修法却也是从无到有的质的飞跃。与之相比较而言,军事机关相关的法规制度仍属于空白状态,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军队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提高对军队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力度将成为下步我军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 主体地位 范围 |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更新时间: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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