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制度探究——兼评公司法解释四 摘要:公司作为团体法的产物,其决议行为不仅对行使表决权且投赞成票的股东有约束力,并且对于未投赞成票,甚至未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亦具有法律约束。但是关于公司决议 效力,我国却只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一条框架式的结构规定,显然低估了公司决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本次《公司法解释四》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我国公司决议瑕疵制度由“二分法”变为了“三分法”。本文将围绕《公司法解释四》对我国目前公司决议瑕疵制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司法解释四 决议效力瑕疵 决议不成立 |
公司决议瑕疵制度探究——兼评公司法解释四
更新时间: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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