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十三五计划中明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互联网行业已成为了增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互联网交易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不仅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支持,同时作为新的消费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低廉的商品服务及简单快速多元的搜索、社交服务,正逐渐成为主流市场模式。同时,同时,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反公平竞争机制的违法行为,并逐渐凸显出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这一反垄断法规制难题。“3Q案”、“百度案”、“谷歌案”、“亚马逊案”等诸多中外关涉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著名案例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普遍热议,并在众多学者的反思中渐次展现为一个清晰的理论问题:现有反垄断法的基础理论和立法实践无法为解决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提供充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深入探讨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制度,构建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就健全和完善我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不仅有力地推动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也是当前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课题。本文借鉴中外互联网行业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而在概括发现单边市场反垄断思维模式运用到互联网行业中的困境,找出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解决路径和未来完善的建议。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法等理论研究方法得出: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应采用合理性原则,以消费者福利作为衡量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行为合法性的关键标准,并将执法重心聚焦于构建开放、有序的平等竞争市场,以建立开放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政策、并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鼓励创新,转变分析模式,制定出符合互联网行业竞争需求的反垄断规制手段的结论。 关键词:互联网、双边市场、交叉网络外部性、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规制【硕论】
更新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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