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探析 【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传播的兴起,广播组织权利面临着全面的挑战。面对日益猖獗的盗播现象,广播组织不断呼吁要扩大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广播组织权也成为了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重点。但本次新《著作权法》仍然将客体模糊地界定为“广播、电视”,未能清晰地指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随着对广播组织权研究的深入,学界现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广播节目说”与“广播信号说”。其中“广播信号说”作为WIPO的官方观点,克服了“广播节目说”的种种困境也利于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厘清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应明确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信号”,采用信号保护模式构建广播组织权,保护广播信号的全过程,并扩张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到广播前信号和重播的信号。 【关键词】广播组织权 广播节目 广播信号 权利客体 |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探析
更新时间: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