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关系研究 【摘要】监察监督和人大监督都是我国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虽然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两者仍然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主要有授权从属关系,分工互补关系和衔接配合关系。授权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力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来赋予,是人大监督将其一部分工作监督进行转让。分工互补关系为人大监督和监察监督两者的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内容的实现方式加总一起即构成了我国整个监督体系。衔接配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时,监察委在内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时,理应呈报人大,同时人大可以向其询问了解情况,但不宜提出结论性意见;在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时,如若遇到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应当先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向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及其主席团进行报告,得到许可之后方可执行。监察委在调查结束后,理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置意见呈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两者对象重叠时,应该先将监察建议呈报当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征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许可之后,方可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关键词:监察监督 人大监督 授权从属 分工互补 衔接配合 |
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关系研究
更新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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