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目 录 一、绪论 6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6 (二)研究方法 6 二、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现状 7 (一)问题已经得到普及 7 (二)问题呈多层次形态发展 7 (三)保障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科学化 7 三、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存在的问题 8 (一)难“就业”问题严重 8 (二)养老保障标准偏低 8 (三)医疗保障多重困难 8 (四)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较低 8 四、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现存问题的成因 8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合理性 8 (二)存在“寻租行为” 9 (三)城镇“二元”户籍制度的约束 9 (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性 9 (五)农民自身的原因 9 五、苏州市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的主要策略 10 (一)把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10 (二)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最低水平 10 (三)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医疗保障最低水平 10 (四)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综合网体系 11 六、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启示 11 (一)确定保障对象的合理机制 11 (二)保障待遇实施分类管理 12 (三)适时调整保障水平 12 (四)着重抓就业培训服务 12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摘要 苏州市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一个经济发达之地,它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且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近年来,外向型经济也同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外资资本成一股波涛汹涌之势大量的流入我国市场,首先促进了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苏州市以及沿海一些城市的快速崛起,且城市规模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得到扩大,在这种城市化的进程中,大批农民被迫从土地上剥离出来,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民,许多被征地农民出现失地又失业的情况,缺少保障、生活水平提高不明显甚至下降等问题。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存资料。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等问题己经成为苏州市各级党政部门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处于我国经济领头地位的苏州市政府不断的深入探索如何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力求寻找到有利于解决此问题的途径。本课题通过对苏州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创新之处以及所存在的问题都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关于目前苏州市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有意义的观点,希望能够为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苏州市 Abstract Suzhou city is the eastern coastal areas of China an economy developed, it is in our country in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been in the forefront of economic system reform, and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in recent years, extroversion economy also got rapid development, foreign capital into a roaring waves potential influx market of our country, first of all to promote economic level is more developed coastal city of Suzhou city as well as the rapid rise, and also in the process of city scale continue to be expanded, in the city of the process, a large number of farmers were stripped from the land, become landless peasants, landless peasants appeared many lost territory unemployed situation, lack of security, to improve the standard of living is not obvious or even decline problem. Land is the most basic production and living materials.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lost territory farmer, to properly resolve the farmers' pension, obtain employment problem, ensure rural society is harmonious, stable, the problem such as development has become Suzhou city party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must solve serious problem. In our country economy leading status in Suzhou City Hall continued to explore how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andless peasants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strive to find in favor of the key way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is topic through the Suzhou city of lost territory farmer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the status quo, innovation and the problems were analyzed in detail, and also put forward some of the current Suzhou city farmer social security system more meaningful perspective, we hope to be able to Suzhou City,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at positive role. Key words: landless peasants' social security in Suzhou City 苏州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全国失地农民有增多的趋势。而由于社保制度不能及时关照到这个群体的需求,部分失地农民生活艰辛,处境糟糕。失地农民的社保保障问题必将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大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苏州市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其得失,为其他地区推进城市化进行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决策。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综述法 本文涉及的领域很广,包括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问题、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推进等问题。为理清各种理论问题和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本人在实地对苏州市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查阅了大量的研究资料,特别是对苏州市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了较为深入和全面的分析。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法 在经济学和统计学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被广为应用。定量分析主要是把握度的问题,而定性分析主要是揭露根本性质和特征的问题。准确定性的前提和基础是准确定量。这两种分析方法各有所长,相互间关系密切。本文综合运用了这两种分析方法,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苏州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另外,本人还对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定性分析。 3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结合法 社会经济学经常会使用实证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来研究问题。实证分析解决的往往是“事实是什么”的问题,而规范分析法往往用于回答“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实证分析更多的是揭露真相,而规范分析更多的是作出价值判断。 同样,两个分析方法各有其特点。本文也将采用这两种分析方法相结合的方法去研究相关问题,阐述苏州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什么”,评价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劣,从而为各地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提供重大参考。 二、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现状 (一)问题已经得到普及 苏州市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开展得比较早,城区和各县镇市区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个体系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为基本目标,涵盖了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救济和技能培训等方面。当前苏州市已经形成了失地农民“失地也不怕、社区有分红、人人懂技能、户户有物业、个个能就业、”的多元化保障体系。 (二)问题呈多层次形态发展 苏州市政府在2006年1月就颁布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该办法强调在进行征地赔偿的的时候,必须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去进行。如征用的土地用于养殖禽畜或者鱼类的,则补偿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8到10倍;而对于征用的土地将用于种植果树或者种植蔬菜、特色药材等的土地则补偿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6到8倍。另外该《试行办法》还进行了保底规定,任何被征土地的农民最低将获得2000元的补偿费用。 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除了考虑被征土地的用途以外,该办法还以年龄为主要依据,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失地农民给予不同的补偿安排。16周岁以下的人群,每人只能一次性领取6000元以上的补偿金,但不被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内。而16-35周岁的女性失地农民只需办理简单手续,就可加入城镇社保险体系中,男性则延长10岁,也就是延长至45周岁。女性36岁以上,男性46周岁以上,均可每月领取一定数量的征地保养金,但55周岁以上的女性,60周岁以上的男性每月能领到更多的征地保养金。这种补偿方式对于激发失地农民的工作积极性起着一定作用。 (三)保障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科学化 苏州市政府通过采用现代管理手段,保障了经济补偿金能够落到失地农民的手中。具体做法是为每个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失地农民建立了一个专属的保障资金账户,所有经济补偿费直接拨到这个账户。 另外苏州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保障补偿资金能够准时足额发放。具体方式如下: (1) 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 (2) 保障资金的利息或者是保障资金的增值收入 (3) 用地单位的收益中必须上缴一部分资金 (4) 确实存在资金短缺的时候,同级财政部门必须从财税中提取部分资金来补偿 三、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存在的问题 (一)难“就业”问题严重 农民失地后,变成“种田无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思维意识依然停留在农村人的层次,但却不得不在陌生的城市跟城里人一起生活、工作。接受教育程度低和技能的缺失使得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以后往往只能从事“脏活”、“苦活”,部分失业农民由于就业观念等原因找不到称心的工作,个别失业农民甚至为生活所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城镇化建设,解决失业农民的就业问题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据2011年苏州市社会保障局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 苏州市失地农民就业率仅为53.7%,这一就业率远远低于城市就业率。如苏州市工业园区,近九万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被征地农民中,仍有三万左右处于灵活就业或待业状态中。 (二)养老保障标准偏低, 苏州市很早就在农村里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但我们调查发现,养老金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两部分构成。苏州市的每位老人每月只能领到200元左右的养老金。即使失地农民有幸成功“农转非”,能获得的养老金依然相当少。如苏州市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关的政策规定这两个区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能够获得政府每人每年补贴240元。苏州市区户籍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260元。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这两部分加起来,失地农民也只能领到280元左右的养老金。这跟城市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动辄数千的养老金比较,实在低得可怜。要知道,即使在继续从事耕作的条件下,200元也只能保障老人们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中国有养儿防老的传统,但随着经济压力的加大,传统的养老模式面临挑战。不少外出工作的儿子、女儿希望自己的老爸老妈进养老院,但相当部分的老人并不喜欢现代化的养老模式。总的来说,苏州市失业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依然需要继续加大解决的力度。 (三)医疗保障多重困难 苏州市很早就推广农村合作医疗,每位农民每年只需上缴80元的基金费即可。但由于普通的门诊一年只能报销80元的金额,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农民日常看病都必须另外掏钱才能解决。而住院治疗的是能够报销的,但报销额度只有30%-60%的比例,在县级医院的住院治疗甚至只能报销20%到30%的比例。如苏州市吴中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镇(区)级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分段补偿比例为:500以上3000以下补偿30%,3000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35%,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补偿40%,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补偿50%,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补偿55%,30000元以上补偿60%。经定点医院批准转苏州市其他指定医院补偿30%,而转到外地医院住院的则只能补偿25%。不少农民平时生病都往往抱着“小病拖”的心态去对待,确实坚持不了往往只能自己到药店买一些便宜的非处方药来治疗。一旦患上大病,失地农民往往无力承担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倾家荡产。失地农民的医疗问题一天不解决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较低 当前,苏州市针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跟其他群体特别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不但水平有差距,在覆盖范围上也往往存在很多“盲区”,各地区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差距。某些地区法制管理不够规范,致使失地农民无田可耕后,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低保服务,生活异常艰难。在苏州市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进行调整后,第二、第三年龄段的失业农民每月可以领到的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180元/月。但对应城市居民,他们的失业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总和达到355元/月,差不多是失地农民的两倍。 四、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现存问题的成因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合理性 首先,土地产权模糊导致土地征用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对于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均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当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本就不存在,集体土地本该“集体所有”却被某些人变成了“国家所有”。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因土体产权问题而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在进行利益争夺的时候,农民由于地位低、势力弱,往往处于弱势。 其次,由于宪法只是规定因“公共利益”可以对国有或者集体土地进行征用。但对于何为“公共利益”,《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作过非常严格的界定。这使得某些部门或者机构有机可乘,借“公共利益”之名谋个人私利,严重损害了农民兄弟的合法正当权益。 再次,当前我国在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上采用的是 “产值倍数法”的计算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失地农民能够获得的补偿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补偿费,一是安置费。补偿费总金额为该耕地被征用前近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到10倍,而安置费总金额为该耕地被征用前近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这一标准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确实起到了保障农民利益的作用,但这一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因为这种计算方法并没真正考虑土地增值因素的问题,不论地块所处位置,一刀切地规定某个基数,是有失公允的。 (二)存在“寻租行为” 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漏洞和不足,而政府部门手握土地征收大权,这使得“寻租”行为极易出现。土地寻租的结果必定是政府得利,某些企业得利,而农民失利。在利益的驱使下,苏州市政府部门对土地征收工作是非常热心的。具体来说,“寻租”行为主要可表现为以下两点: 1、利用土地的差价,获取巨额出让金。由于政府掌握着行政权力,它可以以较低的征地补偿来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过了一两年后在以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一转手,土地极有可能增值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据苏州市国土资源部所披露的信息显示,2008年苏州市征地补偿花费大约90亿元,但最后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达到500多亿元,土地增值五倍多,政府获利四百多亿元。这种与民争利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利用税收和收费的形式增加政府收入。政府在获得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还通过向要地单位收取“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费”等,来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土地出让费是一次性的,而这种“耕地占用费”却可能是常规性的,每年获得土地的企业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这类税费。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地方政府违法圈占耕地,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其实增加的税费支出最终还是会被那些买地企业转嫁到老百姓头上的。 (三)城镇“二元”户籍制度的约束 被征用的耕地大多处于城市郊区或者是城乡交错的地带,这些地方的农民一方面从事着传统的农业劳作,另一方面接受着现代文明的冲击。很多时候,这些农民土地被征收了,无田可耕了,却依旧是农民身份。 按照失地的情况和户籍的转变情况的不同,我们可以对这些失地农民进行简单分类。第一类是所有土地均被征用的农民,这些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顺利转为非农户口,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第二类是土地同样被征收完毕,但户籍依然为农业户口,理论上他们以后还可能重新获得土地;第三类是土地没有被征用完毕,还剩下部分耕地,户籍方面仍是农业户口的农民。 据相关资料显示,当前苏州市众多失地农民中大约只有30%的农户已经转为非农户口,他们被纳入了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并得到有效保护。但剩下的70%失地农民要成功实现身份的转换难度很大,因为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对农转非管理非常严格。需要指出的是,苏州市失地农民中认为农业户口的人数每年以两百多万的速度递增。当前的“二元”户籍制度亟待改革,户籍制度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性因素。但由于涉及到很多利益问题,户籍制度改革难度很大。 (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性 尽管苏州市实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已经多年,但这个制度依旧存在很多亟需改善的地方。需要注意的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再是农民的个体风险问题,而是一个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着极大影响的群体风险问题。我们都知道,个体风险只需通过家庭或者社区服务的帮助就能解决,但群体风险不但风险大,且解决的难度大,只能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完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解决。 (五)农民自身的原因 首先,农民普遍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素质较低,特别是部分年纪较大的农民,他们除了懂的如何去耕作以外,几乎没有掌握任何其他谋生的技能。他们对土地的依赖是相当严重的,他们一般对土地有着非常深的感情。在不得已情况下,他们离开了自己熟悉的土地后,往往难以适应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其次,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相当一部分城郊农民更愿意多盖些房子,然后把房子出租出去获得收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很多农民对政府要征用土地和拆迁大多持反对意见。 五、苏州市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的主要策略 (一)把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免费的技能培训服务,让失地农民能够掌握立足社会的一技之长。另外在就业政策方面,一方面政府应该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使失地农民和城镇居民都能都平等地享受相关就业政策服务,在某些方面甚至要适当向失地农民倾斜。只要这样,才有可能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问题。 (二)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最低水平 1、提高失地农民养老金 前面我们谈到,农村养老金只有每月四百块左右,这跟城市养老退休金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我们必须千方百计通过提高农民的社会养老水平,缩小城乡养老差距,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苏州市应该继续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且要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基数要参照苏州市平均工资水平,并且农民养老金要好像城市居民养老保险那样,要逐年有所提高,从而让失地农民能够获得出让的土地的增值部分的利益。仅仅保证基本生活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提高农民养老金的水平,责无旁贷。 2、转变农村老人的养老观念 在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受到现代观念巨大冲击的情况下,政府与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以片区负责制的工作模式,通过一些宣传活动,社会文化生活的体验,现代文化变迁的学习,了解世界等模式让老人们更充分的认识现在的社会,能够逐渐接受现代的一些养老模式,打消一定要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采取入住养老院等方式解决养老问题。同时对养老院的老人定期进行一些心理疏导,通过社区活动给老人们带来欢笑,真正让老人们享受到政府带来的福利。 3、鼓励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的建立 由政府注资和民间资本介入的方式筹办养老机构,同时跟乡镇医院等做联营模式。将患病老人分散到有医疗能力的养老机构治疗养老同步进行,有利于缓解养老床位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扶持和民间资本介入的养老机构可以展开各层面的养老服务,使得农村老人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三)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医疗保障最低水平 医疗支出是农民生活支出中的重要一大块。为使农民“敢看病,看得起病“,政府部门应该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去提高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我们认为主要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适当提高农民合作医疗保障金基数 由于当前农村合作医疗人均每年只需上缴80元,这就使得农民们平时看门诊基本上都要自费,有时候患大病被迫住院治疗,在报销额度方面也明显低于城镇医疗保障。政府应该从财政收入中拨出部分资金去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重点提高住院治疗报销额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2、尝试推行“农保”“城保”并轨制 依照自愿的原则,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将苏州市所有农民逐步纳入城市医保中。对那些未达到城保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经得其本人同意,其征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参照城镇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转移并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转为符合城保条件的对象,比如有工作单位的失地农 民先转城保。这样,他们的保障将更加全面,农保人员转成城保后,继续缴纳城保 的,可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按目前政策就可以从原来农保的住院治疗的报销额 度20%一60%之间,在苏州市级医院治疗报销20一30%的份额提高到88%以上的报 销比例,大大减轻了患病失地农民的负担。 (四)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综合网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往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已经不再符合时代的要求,有必要对它进行改革。而农民最低生活保证综合网体系起码包括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方面。 1、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第一道防线,也是保证社会成员能够生存下去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本来,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是他们生存的基础。一旦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他们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国家实现的最低生活保证是社会救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属于最低层次的形式。处于最低生活标准或者以下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都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二道“安全网”,主要是指劳动者的生育、养老、疾病、残疾、工伤、失业、遗嘱等七大社会保险内容。政府应该为失地农民建立起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等在内的保险制度,并在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法.,如为年轻的失地农民提供进入城镇社会的预留通道,而失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采取农民新型合作医疗机构与失地农民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样不仅能够在资金筹措上对失地农民给予了免缴或者少缴的优惠,而且能够在诊治流程、资金支付、机构管理等方面都提供了可整合的机会。我国在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和就业问题上要积极推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培训,通过就业培训指导来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提高其收入水平,同时也带动年轻失地农民进入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中,而对非自愿失业的大龄失地农民则发放失业保险金使其直接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3、社会福利 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高层次的“安全网”,它的鲜明特点是旨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等,具有普遍福利性。如我国目前的城市东莞、温州、上海阂行等地区,对失地农民采取的社会福利政策是使失地农民变股民,对自身的土地进行集体开发,从而其经营性收益成为股民的重要增收渠道,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所存在的经费来源问题,这种农民社会股份合作制改造成的“留地保障”制度大大的提高了失地农民的社会福利水平。积极引导失地农民采取适合自己的方式有效的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生活居住的质量,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有力推进城市化进程顺利进行。 六、苏州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启示 (一)确定保障对象的合理机制 对失地农民进行严格界定,是确保这项制度建设取得实效的基础和前提。苏州市将被征地农民界定为:从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来,实施统一征地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民:(l)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现在人均占有耕地在0.3亩(含0.3亩)以下。(3)现在户口在征地村且履行了相关义务。(4)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含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没有参加劳动部门招工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2004年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册且征地后占有耕地在0.3亩(含0.3亩)以下的确定为新征地失地农民。 (二)保障待遇实施分类管理 1、实行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对于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对象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一般都按土地被征用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计算,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实行政府财政补贴。 2、对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人员直接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补助。普遍对达到城镇退休年龄的已征地失地农民,每月按一定标准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补助。同时鼓励经济条件好的村(居)委会,提高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超过补助标准部份由村(居)集体承担。 3、建立规范的账户管理体系。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建立个人账户。对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用。 (三)适时调整保障水平 根据实际经济可承受情况,通过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比例,适时提高养老待遇标准,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等多项有益举措,提高保障水平,并在时机成熟时实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 (四)着重抓就业培训服务 1、建立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按“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可以采取鼓励用地单位或者企业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并实施失地农民的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就业制度。也可以规定进入该土地工业园的企业必须相应的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在该企业进行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当地政府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范畴,并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 3、享受失地农民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没有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失业登记,发放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推荐就业。有的还同时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样的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实际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苏州市政府吸取了国内外有用的经验,采取积极的行动,多种方式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有效的解决了苏州市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为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提供了有效帮助。 结语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中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苏州市属于长三角沿海发达地区,近些年城镇化进程推进速度也有所加快。这就必然会征用大量的耕地,从而导致相当数量的失地农民的出现。鉴于失地农民人数众多,假如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关注不够的话,没有配套以健全的社会保证体系的话,很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同时也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苏州市针对当地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低保、医疗、养老、就业等为核心的社保体系。虽然苏州市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很多地方制度去反思,去改进。但毕竟苏州市的探索对于其他地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有着借鉴和示范作用的。由于笔者理论水平有限,本文可能还存在很多地方论述得不够全面深入。但无论怎么说,笔者都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于全国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朱明芬.浙江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现状调查及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6(3):65一71 [2]万朝林.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仁[J].经济体制改革,2006(6):73一76 [3]党国英.关于征地制度的思考仁[J].现代城市研究, 2004(3):19一22 [4]樊小钢.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明.商业经济与管理,2004(4):35一38 [5]李一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分析与对策,[J]中州学刊2004 (10):139一145 [6]汪晖.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征用制度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8 [7]姜长云.农村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J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l):33一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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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