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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坑村村民民主选举问题研究【免费论文】

更新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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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坑村村民民主选举问题研究

摘要: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制度之一,村委会选举是贯彻落实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效形式,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基础,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村委会选举中时常发生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破坏选举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进行。本文从分析长坑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现象中,进一步推动村民委会选举制度的完善,保障村民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再对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各种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基层民主制度  村委会选举 村民自治 民主选举

一、 村民民主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整体素质的重要工作,是保证农村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对于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圆满完成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各项任务。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民主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实行的一项基本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选举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先决条件,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意义在于真正保障公民权益、压止权力腐败和增进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这是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是加强我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通过换届选举工作,把身体健康、有文化、有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优秀人才选为村委会负责人,对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加快发展产业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大城市,构建和谐永川,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村民民主选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长坑村位于寮步镇的西南边,总面积约2平方公里,2010年底总人口926人,在本届换届选举中到4月17日止,选民登记人数(年满18周岁)726人。村委成员主要是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现长坑村党员62名,女性25名,男性37名,大专以上学历的22名,高中中专学历的18名,初中学历的22名。在统一确定的选举日,直接到主会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为700人,占长坑村总人数的96%,才取得了换届的成功。其余人因外出打工,无法履行委托选举手续,没有参加换届选举。
(一)、选举会议选民难集中及召开会议难度大。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使农村的社会经济日益增加,村民成为农村的核心独立的主体。但由于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工业化的推进和城镇化的提速,户籍制度的放松,让村民走向城镇离开农村。另外,村民的法制观念差,在行使个人权力时,不是从全局意识和整体意识出发,而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从眼前利益出发,选举时,左右别人的思想。加上村民的参与意识差,认为村的事不关他的事,谁做干部无所谓,选举会议没有必要出席。
换届选举中至少要召开3次会议,每次会议人数过半数多,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委会候选人、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委会正式成员。有一次选举不成功则要组织第4次、第5次,特别是补选的时候,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明显降低,参加会议的选民很难过半。为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村委会采取发放补贴的形式。2011年正是换届选举的一年,村干部就利用了此种发放补贴的形式发出消息,让每个家庭派个村民作代表,每个家庭里的妇女的确被此种形式所吸引,从而让更多的村民参与会议,使会议成功召开。
(二)、控选举与贿选票现象比较突出。
随着新中国的不断强大,民主意识,自治理念的不断增强,人民积极地加入党组织,想为国家出一份力,为人民服务。但在选举会议中,新党员的意识比较淡薄,从认识上的不到位就盲从地跟随老党员选举村干部。甚至有些新党员连现任村干部叫什么名字都不太清楚,随便乱选,对自己不负责任,对村民不负责,听之任之,持侥幸心态。现任村干部为了继续连任,为控制整个选举得到多数的局面,从村民代表选举时,就开始为自己的竞选势力确立优势地位,目的是在村民代表制定村选举办法,投票方法时,设置和控制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增大当选概率。
贿选票现象普通存在,但贿选行为认定较难。民政部2005年出台了村委会选举中,有关贿选区分标准的指导:“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它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不同,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同时还要区别正常的礼尚往来”。所谓的贿选就是竞选人在选举中通过给予选民一定的物质利益或承诺给予其他回报等不正当方式。贿选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直接送钱的;有送香烟等礼物的;也有请人外出旅游的;有的是选前许诺,选后兑现;有的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向专门组成“竞选班子”,分工周密,责任到人。
(三)、选举操作程序不够规范。
选举程序不够规范和完善,村委会直行选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暗箱操作现象,从而使村委会直选走形式走过场。选举操作程序不够规范,选举办法随意性较大。讲一下直接选举的程序:1、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检查选票、票箱的落实情况,培训计票员、监票员等。2、投票选举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投票站,二是流动票箱,三是召开选民大会。流动票箱只作为辅助方法。须有二名以上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票箱应规范密封,结束后到投票站或在选民大会时启封统计。3、制定和通过选举办法,一要合法二要完善。4、应注意委托投票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方法;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委托不能超过3人;四是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四个条件缺一不可。5、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6、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一是“两个过半”。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二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三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村委会是否能概要上述所说的一步步把工作做好呢?从我个人的角度看,村委会并没有认真地执行这选举程序,而是草草了事走形式。就如长坑村今年举行的换届大会,村干部召开选举会议,选举当日,人们都聚集在一齐,村支书把选举事宜做简单介绍后,发票人发给每位村民一张选票,村民划完票后陆续离开了大队。最后,大队就剩下了上届村干部、候选人及乡镇领导。看来村民根本不关心唱票、计票过程,因为有乡镇领导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维持秩序,即便存在暗箱操作,村民又能怎样。而且村民 普遍认为投票所指向的候选人并非是他们的最佳选择,可是基于人情面子,村民只能那样做。再加上是公开划票,村民难免会受到其他村民的影响,这样的选举难以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从而看出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有法可依,但具体操作中有人漠视法律法规,不依法办事,肆意确定选举结果。
(四)、村民对选举程序不清或理解片面。
  由于农村地势旷野、人居极为分散,有的又没有举行宣传培训,相当比例的村民对选举程序不清楚,其中大部分村民因选举程序比较复杂而不愿意去掌握了解,怎么组织就怎么做。一部分积极参与竞争的村民对选举程序和政策片面理解,断章取义。一些村民对当选候选人的条件把握不准,对选举结果充满疑惑。当务之急就要通过宣传,提高村民慎重使用自己权利的意识,要让村民明白,自己的这一票事关致富的领头人,选得准,则脱贫有望,致富不难。反之,如贪图蝇头微利,选错对象,则后患无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真正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村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必将促进选举的公正。让村民了解对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与基本条件。在《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基本要求,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称职的基本条件。
(五)、村民对村委干部选举后的撤换或罢免存在疑问
乡镇干部随意撤换村委会干部问题。个别领导干部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停止村干部工作,随意撤换村干部职务,随意安排未经村民选举的人任村委会干部的行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问题。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上级领导认为工作不得力,随意撤换。有的是村五分之一村民提出罢免要求,乡镇不及时组织召开罢免会议。这些工作没有能及时宣传或通过其他途径让村民知道,导致村民对村委选举兴致不高,部分还认为就算是村民选上的,也说不定会被撤换掉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罢免。究竟村干部的撤换和罢免是怎么处理,让很多村民感到疑惑。
三、村民民主选举出现不规范问题的原因
(一)选民资格认定难。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对选民资格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近些年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人口流动众多,出现了许多农转非、农转城、农转农或人户分离等新情况;此外有的姑娘出嫁后不转户口,前些年作为政府奖励,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农转非等。这些人员是否还是本村选民,常常引起争议。对这些人员的选民资格如何界定,基层干部群众感到甚是为难。
(二)、农村地区以亲族、宗族为纽带,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农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宗派势力干扰难消除,即使同一个村委会,在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不同姓氏之间,不同宗族之间,出现相互炫耀实力,争面子,极力推出各自利益的代表人的现象。
在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时,无论是亲人还是非亲,都是从各自的利益需要出发,各自都要选举各自利益代表。在这样的思想出发点支配下,就会让选举形成闹剧,无法成功。
宗族观念也影响着村民是否参与选举以及参与选举的程度。由于中国的百姓受传 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家族意识根深蒂固。所谓的家族,是指同一血统的几代人所形成的社会 群体。中国家族系统广大,有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由于家 族聚集而居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共同性,使得农民对自己所属家族具有高度的心理认 同,并由此形成鲜明的家族意识。儒家所强调的三纲五常都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 突出强调了宗族意识。此外家族具有为每一成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功能,因此在村委会选举中 掺杂着浓厚的家族色彩。如果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中有本家族成员,那么他们就乐意参与选举 ,如果没有本家族的成员参加竞选,那么他们就倾向于漠不关心。
(三)、村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缺乏。
加强农村法制教育,畅通农村信访渠道,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强烈的法律保护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是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保障。只有树立起对村务工作的强烈监督意识,才能有效地规范、矫正村干部的行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民主意识是什么?蔡元培先生曾经说过,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是建立在民众的良好的民主意识上的。民主意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尊重不同的信仰、不同的思想、不同的文化。2、尊重个方面的对手。3、尊重法律的最高尊严。4、尊重民意诉求。5、尊重社会公共道德。6、尊重个人隐私。但现交通与信息闭塞,村民很少接触到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多数村民都是在是村里打交道,直接接触和关心的是自己的福利。根本没有存在法律意识与民主意识,更不懂得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很多村民不关心选举的事,认为选谁不选谁都无所谓。因此有的就只看到眼前利益,谁给的好处多就选谁。并没有考虑村长远的利益,于是,一些想当或愿当村干部的人,就用小恩小惠来收买村民,有的甚至干脆背着选民填选票。当前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普遍不高,表现出两极分化现象。一是选民对换届选举漠不关心,不珍惜、不重视自己手中所拥有的民主权利,认为怎么选都行,谁当选无所谓,他们只注重眼前利益,谁给好处就选谁,盲目随从,投违心票;二是选民十分关心村委会换届,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只是关心家庭、家庭、帮派的利益,真正关心村政事务的只有一小部分人。
(四)、镇干部对选举工作指导不力。
农村换届选举工作是农村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该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村干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农村社区的职责,严密的行政管理体系,严格的政治纪律使他们缺乏自由活动的空间,村干部可谓是国家政策的代理人和执行者。但如村干部素质不高,不能有效发挥干部的带头作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干部不仅具有“双重代理”的身份,同时,他们也是一个有着自己利益的群体,甚至可以说在农村他们已经成为一个有着特殊利益的群体。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实施村委会换届选举,上级镇政府、市民政部门均只是指导关系,选举主要是村干部自己操作,这为少数村干部违法操作选举有了可乘之机。现镇干部对农村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并不明确,该做的工作也走形式,对出现的问题并没有重视,使村干部难以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四、如何应对村民民主选举遇到的问题。
        (一)、加强村民民主教育,提高村民整体素质。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制度的革命,必须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村民的民主意识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基础。对村民的民主宣传教育要注意三点:
一是内容通俗。对凡是涉及到村民切身的民主政策,一定要让村民能看明白,能让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是方式灵活实用。尽量到农村和农民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勿生搬硬套,千篇一律搞打字报。
三是加强对骨干村民的培训。重点加强村党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等人员的培训,通过他们宣传选举政策,带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选举,正确行使选举权。
切实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他们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首先要强化村民的法制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等村民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国家 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采用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提高村民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如村委会可 以定期举办村民法律常识竞赛活动,成绩优秀者可以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此项活动如果能长期坚持下去,既可以提高村民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同时可以间接地提高村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促使他们在村民自治中严格依法办事,整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此外,还能够促进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强双方的沟通与交流。这样村干部在以后的村级管理中就能够得到村民的配合和支持,村民的意见可以被村干部所 重视,他们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其次,要激发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随着“电视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已经成为村民获取 各种信息的主要途径。大众传媒要不断向人们灌输政治知识、传播政治信息,通过对社会现 象的报道和解释来增加村民对政治问题的关注,使人们经常进行政治问题的讨论,从而增强 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意识。
     第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带领村民走科技兴农的道路,只有村民从中得到真正的实惠,才 能增强社区认同感。一个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村庄,才能使村民积极参与到村级事务管理中来 。
    第四,强化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村民摒弃狭隘的小农意识和宗族姓派的封建伦理思想 ,引导村民按法规严肃地用好自己手中的选举权,推选出高素质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
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要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用来规范完善选举工作。
二是适当简化选举程序。目前的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相当复杂,况且有些程序纯属形式化的,对于文化水平并不高的村民们来说意义并不大。如:(1)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除向村民正式公告外,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利用广播和黑板报、召开选民会议或将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发给选民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特长及优缺点等。(2)在选举大会上候选人要发表竞选演说,让候选人向选民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才干,公开发布自己上任后的打算,便于选民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认识,以避免投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选举工作质量。(3)发放选票时要把选民证与选民登记册核对一致后签名登记,因为发放选票是选举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过细的工作可以防范 “一人多投”现象的产生。(4)严格按规定设立秘密划票室,确保村民完全充分独自的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5)取消委托投票。虽然委托投票能够较好地保证“两个过半”,但难免发生选票会被竞选人收购现象,从而失去直选的意义。(6)检验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实行无候选人选举,将姓名错写白字或写成小名、别名的,如果这个村只有一人叫这个名字,并且指向都是一致的,应当考虑到村民文化程度的实际情况,应认定为有效。    
三是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选举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的操作程序,一定要向广大村民加强宣传和培训。要通过新闻媒体、大会、宣传栏以及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以宣传和培训。
四是及时纠正选举违法问题。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在公开的情况下开展的,许多问题可以在现场发现,一旦发现就要及时纠正,不能等到选举结果出现后群众上访时才来解决。  
(三)、依法惩处破坏村委选举行为,严禁贿选行为
要遏制贿选必须从完善程序入手,通过预防加以限制。一要调查摸底掌握民意。换届选举前,要采取入户调查的形式进行了摸底,了解村民选人的意向和贿选动向,并从村民的切身利益来剖析贿选带来的危害。二要制订预案制止贿选。为及时制止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现象,干扰选民行使权力,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公安部门针对不同形式的贿选行为,制订工作方案,及时取得证据。三要直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直选产生,要体现多数村民的意愿,这样就可以为遏制贿选提供组织保障。四要见人见证投票。贿选者为了达到目的,往往会在投票时浑水摸鱼。对此要严密投票程序,不给贿选者可乘之机。五要跟踪监管审查。对个别采用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要建立跟踪监管审查制度,加强监管。同时,保障基层民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中国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对群众的参与热情、选举行为需要严格保护。针对选举贿赂和混乱现象,加强对选举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建议把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之内,让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有一个彻底的纠正措施。
五、结论
农村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保证,对于民主选举中出现的大量问题,要随着民主实践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教育的普及、经济的发展,从而逐渐得到解决。相信在我们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们的农村民主选举将会踏上一条“康庄大道”,农民的问题有农民自己解决才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天会很快来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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