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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更新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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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 信托制度概述
 
(1) 信托制度的内涵
 
现代信托制度最早由英国的“尤斯制”发展而来
 
,迄今已有几个世纪之久。但信托制度直到20世纪初始进入中国的土地,自改革开放起才真正有所发展,我国信托制度的法律规定于2001年方正式颁布。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给出了信托的基本定义。简言之,信托是指委托人信赖受托人并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信托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根据《信托法》对信托制度的定义,信托制度实质是上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为根基,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围绕全体信托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信托财产之间的法律关系发展并运行的一种法律制度、金融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即委托人以契约或遗嘱的方式,信任并委托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而所得的全部收益归入信托财产中,并在约定或遗嘱规定的情形下,信托财产的受益权由契约或遗嘱规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则享有从全部信托财产中取得报酬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