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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立大学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司法审查研究

更新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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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立大学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司法审查研究

摘要

各国教育法律与政策要应对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推进教育公平。在国家治理所采取的公共政策中,对特定弱势群体给予优先对待和扶助照顾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的普遍现象。在我国,自建国以来就通过优先录取、降分录取和加分投档等方式对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扶助政策,帮助那些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欠发达而处于弱势境况的学生获得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随着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及时地在不同层面推出了面向农村贫困学生的招生专项计划,从过去侧重基于学生民族身份的扶助政策转向更为灵活有效的基于学生经济社会境况的扶助政策。任何一种对弱势群体提供优先对待的扶助政策都会面临如何细化政策精准对象提高效果的挑战,也会面临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平衡受益群体与非受益群体之间平等权利的冲突。
美国公立大学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逐渐引入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即在录取过程中对特定少数族裔学生给予一定优先对待。这种在形式上违反联邦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做法引发了诸多争议和诉讼。作为海洋法系国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四十余年中通过对一系列涉及教育、合同、就业等不同公共领域的积极差别待遇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确立了一系列的标准、要求与原则,对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进行规制和引导。司法审查能够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保障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同时不因过度侵犯非受益群体同样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而违反宪法平等保护原则。尽管在我国教育司法并非解决教育纠纷的主要方式,很多教育法律关系仍然存在不确定,对美国法院就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进行司法审查所确立的标准、要求与原则进行研究,对于前瞻性地完善和细化我国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扶助政策能够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本文的研究框架依据试图回答的研究问题而分为如下结构。第一章到第三章是本文的概论铺垫部分。第一章导言着重解释研究问题的提出背景和意义。第二章回答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是如何形成和实践的,从联邦各分支对积极差别待遇的引导、配合与支持到公立大学如何将其引入录取政策,以及该政策在道德与法律层面引发的争议。由于录取政策只是是公立大学内部事务争议引发诉讼的部分内容,所以第三章主要回答法院以司法审查介入公立大学录取政策的动因、类型和程度。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文本的研究主体部分。第四章以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案件为主体框架,辅之以其他领域的案件,理清司法审查标准、具体要求、演进过程,以回答司法审查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以及如何确立的问题。第五章则是在前述基础上,讨论司法审查标准和要求在过去的演进过程是如何规制公立大学实施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以及将如何引导其未来改进方向。第六章是本文的借鉴参考部分,主要回答前述研究中发现的结论和观点在政策理念、法律规制和实施经验上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录取扶助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积极差别待遇产生于​民权运动的背景中,作为一种应对和解决长期种族歧视与隔离造成的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的手段,它得到了联邦政府、国会和最高法院的支持,其政策理念也逐渐从禁止歧视转向优先对待。高等教育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公立大学从缓和种族矛盾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角度,引入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有效增加了少数族裔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同时,它因为违反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宪法原则而引发有关逆向歧视的道德与法律争议。长期以来,基于学术遵从有限介入大学内部事务争议是法院司法审查的一贯立场。当录取政策以学术判断为基础时,法院从行政法角度采用宽松的“任意和不正规”审查标准。当录取政策涉及歧视性的可疑因素时,例如身心障碍、性别、种族,法院从宪法角度采用宽严相济逐级加强的“合理审查”、“中度审查”和“严格审查”标准。
在四十余年的司法审查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对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案件逐渐确定了严格审查标准,但是其辩护理由也从补救历史歧视转向学生群体多元化,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对紧密缩限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立大学的司法遵从空间也越来越少。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司法审查标准与要求的演进过程规制了公立大学实施相关政策时的理念与方式的变化。未来,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将吸纳更多真正的弱势群体学生,完善课堂教学真正形成学生群体多元化带来的教育利益,并且以常态监测、周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达到紧密缩限举证要求。
从比较研究的启示与借鉴角度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录取扶助政策未来的改进细化方向包括三个方面:在政策理念上,关注目的和效果是录取扶助政策评价标准,而追求实质平等是其不懈目标。在法律规制上,平等保护是合理差别待遇的法律边界,完善教育法治是政策改进的法律保障,而司法审查出于对大学的合理遵从应当有限介入。在经验措施上,要明确扶助政策受益群体筛选界定标准,合理确定扶助政策给予差别待遇的程度范围,以及建立效果跟踪与反馈调整机制。


目   录

摘   要 5
ABSTRACT 6
第1章 导言 8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8
1.2 概念界定 11
1.3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12
1.3.1 以政策发展为中心的文献综述 12
1.3.1.1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12
1.3.1.2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13
1.3.2 以政策效果为中心的文献综述 14
1.3.2.1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14
1.3.2.2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15
1.3.3 以司法判例为中心的文献综述 16
1.3.3.1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16
1.3.3.2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17
1.3.4 文献述评 17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8
1.4.1 研究思路 18
1.4.2 研究方法 19
第2章 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的缘起与形成 20
2.1 积极差别待遇政策的萌芽与成型 20
2.1.1 联邦政府对积极差别待遇的政策引导 20
2.1.2 联邦国会对积极差别待遇的立法配合 22
2.1.3 联邦法院对积极差别待遇的司法支持 23
2.2 公立大学在录取政策中引入积极差别待遇 24
2.2.1 公立大学历史上对少数族裔的歧视性录取政策 24
2.2.2 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的初期引入 27
2.2.3 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的早期实践 28
2.2.4 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的实施效果 30
2.3 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引发的道德与法律争议 32
2.3.1 逆向歧视:政治舆论导向下的道德争议 32
2.3.2 宪法原则:平等保护条款下的法律争议 34
第3章 司法审查介入公立大学录取政策的动因、类型与程度 37
3.1 司法审查介入公立大学事务的基本立场 37
3.1.1 外部法律关系:保护学校免受不当干预 37
3.1.2 内部法律关系:基于学术遵从有限介入 38
3.2 司法审查介入公立大学录取政策的动因和程度 40
3.2.1 以学术判断为基础的录取政策 40
3.2.2 涉及歧视嫌疑因素的录取政策 43
3.2.2.1 基于身心障碍因素:适用合理审查标准 44
3.2.2.2 基于性别因素:适用中度审查标准 46
3.2.2.3 基于种族因素: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48
3.2.2.3.1 适用的标准:限制基本权利或使用可疑分类 48
3.2.2.3.1 标准的内容:迫切利益目的与紧密缩限手段 50
第4章 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司法审查的标准与要求 52
4.1 司法审查介入初期(1974年-1978年):审查标准存在分歧 52
4.1.1 德福尼斯案:回避式司法审查态度 52
4.1.2 巴基案:分歧式司法审查标准 55
4.1.2.1 保守派大法官的司法审查立场:当然歧视违宪 56
4.1.2.2 自由派大法官的司法审查标准:中度审查标准 57
4.1.2.3 鲍威尔大法官的司法审查标准:严格审查标准 57
4.2 司法审查介入前期(1979年-1995年):审查标准从分层到统一 58
4.2.1 实施者为联邦法院:适用宽松审查标准 58
4.2.1.1 “克利夫兰案” 58
4.2.1.2 “钣金工人联合会案” 58
4.2.1.3 “帕拉迪斯案” 59
4.2.2 实施者为国会及联邦政府:适用中度审查标准 59
4.2.2.1 “富利洛夫案” 59
4.2.2.2 “都市广播公司案” 60
4.2.3 实施者为州及地方政府: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61
4.2.2.1 “维根特案” 61
4.2.2.2 “克罗森案” 62
4.2.4 阿达兰德案:统一适用严格审查标准 62
4.3 司法审查介入中期(1996年-2002年):围绕何为迫切利益的分歧 63
4.3.1 学生群体多元化:公立大学能否以此主张迫切利益 63
4.3.1.1 霍普伍德案:否定立场 64
4.3.1.2 史密斯案:肯定立场 65
4.3.1.3 约翰逊案:回避立场 67
4.3.2 补救历史歧视:公立大学能否以此满足举证责任 68
4.3.3 “向后看”抑或“向前看”:迫切利益的不同视角 70
4.4 司法审查介入后期(2003年-2016年):明确迫切利益,强化紧密缩限 72
4.4.1 格拉茨案与格鲁特案:巩固并拓展学生群体多元化利益内涵 72
4.4.1.1 “格拉茨案” 72
4.4.1.2 “格鲁特案” 73
4.4.1.3 拓展学生群体多元化教育利益的内涵 74
4.4.1.3.1 教育利益面向群体从白人学生扩大到所有学生 74
4.4.1.3.2 教育利益形成机制从偶发随机转化为有意设计 75
4.4.1.3.3 教育利益影响场域从高等学校外延到国家社会 75
4.4.1.4 明确紧密缩限基本原则 76
4.4.1.4.1 完全竞争原则 76
4.4.1.4.2 全面评价原则 77
4.4.1.4.3 替代方案原则 78
4.4.1.4.4 非过度负担原则 79
4.4.1.4.5 时效有限原则 79
4.4.2 费希尔案:进一步规制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的手段 80
4.5 司法审查标准与要求的变迁特征 81
4.5.1 审查标准:从中度审查标准升至严格审查标准 81
4.5.2 迫切利益:从补救历史歧视转向学生群体多元化 82
4.5.3 紧密缩限:从较多司法遵从走向较少司法遵从 85
第5章 司法审查对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的历史规制和未来引导 87
5.1 对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的历史规制:以德克萨斯大学为例 87
5.1.1 1950年至1954年:隔离然而平等原则下的限制录取政策 88
5.1.2 1955年至1967年:种族中立形式平等但意在排斥的录取政策 89
5.1.3 1968年至1996年:以结果为导向的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 90
5.1.4 1997年至2004年:种族中立形式平等但意在吸纳的录取政策 93
5.1.5 2005年至今:以过程为导向的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 94
5.2 对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的未来引导:以新判决规则为启 95
5.2.1 学生分类:将更多弱势境况学生纳入受益群体范围 95
5.2.1.1 “奶油层”概念的引入与再界定 95
5.2.1.2 积极差别待遇录取政策中“奶油层”产生的原因 96
5.2.1.2.1 少数族裔官方分类模糊内部差异化矛盾 96
5.2.1.2.2 追求学生群体多元化过度关注种族身份 97
5.2.1.2.3 相对优势成员学业成就更符合录取要求 97
5.2.2 迫切利益:促进学生群体多元化真正产生教育利益 98
5.2.2.1 临界规模:形成教育利益的必要前提 99
5.2.2.2 课堂教学:形成教育利益的关键环节 100
5.2.3 紧密缩限:常态监测、周期评估、动态调整三者结合 101
5.2.3.1 顶层设计、多维着力:构建和改进多元化校园氛围 101
5.2.3.1.1 历史遗产维度 102
5.2.3.1.2 组织结构维度 102
5.2.3.1.3 多元构成维度 103
5.2.3.1.4 心理认知维度 103
5.2.3.1.5 行为模式维度 103
5.2.3.2 常态监测、周期评估:发现问题症结提供政策依据 104
5.2.3.3 动态调整、细化精准:定期评估改进政策实施效果 106
第6章 对我国完善高等教育录取扶助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108
6.1 高等教育录取扶助政策的理念启示 108
6.1.1 关注目的和效果是录取扶助政策的评价标准 108
6.1.2 追求实质平等是录取扶助政策的不懈目标 109
6.2 高等教育录取扶助政策的法律规制 110
6.2.1 平等保护是合理差别待遇的法律边界 110
6.2.2 完善教育法治是政策改进的法律保障 111
6.2.3 司法审查有限介入是对大学合理遵从 112
6.3 高等教育录取扶助政策的经验借鉴 113
6.3.1 明确扶助政策受益群体筛选界定标准 113
6.3.2 合理确定扶助政策差别待遇程度范围 113
6.3.3 建立扶助政策效果跟踪与反馈调整机制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