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府际协作法治化 目 录 一、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与府际协作的实践与法制现状 1 (一)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中央立法 1 (二)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地方探索 4 二、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与府际协作的问题分析 11 (一)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失衡 11 (二)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体系的碎片化 13 (三)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项目化”和政策性软约束 15 三、域外区域生态一体化保护府际协作的经验和模式 17 (一)国外生态保护的区域协作治理模式 18 (二)对我国长三角区域生态一体化保护府际协作的启示 24 四、生态系统化保护与最少受惠区域的基本生态利益保障的理论支撑 26 (一)区域生态系统化保护 26 (二)最少受惠区域的基本生态利益保障理论 31 五、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府际协作体系建构 36 (一)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系统化 36 (二)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均衡体系 38 六、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府际协作机制完善 40 (一)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组织化合作机制 40 (二)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利益协商机制 43 (三)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利益共享机制 44 (四)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 47 (五)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利益纠纷化解机制 49 七、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府际协作的法治保障 52 (一)长三角生态保护区域合作的全国一般性立法 52 (二)长三角生态保护府际协作的跨区域协商性立法 53 (三)长三角生态保护府际协作的地方具体性立法 54 |
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府际协作法治化
更新时间: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