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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冲突及规范

更新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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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纳关系的冲突及规范

摘要


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税收,税收是一国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我国,正在加紧推行费改税和营改增,就是要消除地方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将财权收归中央。因此从基础上规范税收的立法、执法行为十分必要和紧迫。我国的税法、税制也不断地随之变化去适应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虽如此,税收一直以来很难上升到立法层面,税收法定原则在外国现代社会早已确立,在我国税收法律实践中却仍然未得以完全体现。带来的恶劣后果就是我国税法体系存在一系列与市场经济不适应的制度性缺陷,法律层次低,缺少强制力,尤其是缺少对基层实际执法方面的支持,地方自主性权限过少等问题。  
为了弥补以上缺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充斥着大量规范性文件来填补漏洞和修补问题。但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在制定过程中的程序简单、层次过低、表述不规范等问题存在,再加上管理体制和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执法依据先天存在漏洞、执法标准随意性过强,尤其是营改增全面推开时期,这些矛盾更为突出,带来了征纳关系的各项激烈冲突,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给企业带来了经营风险。
一个好的、完善的税法体系应该是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以税收法律为骨架,行政法规为血肉的科学、统一、完善的税法体系。我国据此目标还遥遥甚远,因此参考西方国家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现实贯彻对我国税收法治模式的创建有很大价值。通过创建现代税收依据理论,迎合社会主义新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现状,真正确立税收法定主义中心地位,切实履行人大立法职责,才能尽快构建中国特色新形势下的税收法治模式。
营改增是十八大时期的重要任务和成果,营改增不是简单的消灭一个税种,而是税法制度的重大变更,是为了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的必然,是新常态思路下的税收管理的新方法。从宏观经济运行视角看,国家推进“营改增”不仅是完善流转税制的需要,而且是降低税负、改变征收模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改革的直接后果就是地方主要税种的消失,很可能倒逼地方经济建设模式发生转变,甚至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体制的都可能重构,影响到全面改革的成败。
但在现有财政体制和立法环境下,营改增试点及扩围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始料未及的问题,例如,营改增试点及扩围的合宪合法性、具体执行中有许多政策死角和执行漏洞、坚持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等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没有考虑。通过本文,揭示税务机关立法、执法的原则及思路和问题,摸清管理中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冲突点,为营改增平稳运行提供思路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