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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 《洗冤录》二卷和《无冤录》二卷辨证

更新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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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 《洗冤录》二卷和《无冤录》二卷辨证

内 容 摘 要


清人吴鼒将《洗冤集录》《无冤录》《平冤录》合编为《宋元检验三录》。四库提要子部法家类收录了《洗冤录》和《无冤录》,叙述精要,具有开创意义,但是由于编写者查阅资料不足,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本文在浏览了诸多文献后,认为:1、“洗冤录二卷”应为《洗冤集录》五卷;2、“始末未详”改为宋慈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且卒于理宗淳祐九年(1249);3、“与,不知何许人”改为王与(1261-1346),字与之,温州人,祖籍太原晋阳等;4、“卷中自称昔任盐官,检二孕妇事,盖尝官海盐县令”中盐官是地名而非官职,王与曾任盐官州提控案牍而非海盐县令;5、“《永乐大典》载其自序一篇,题至大改元之岁,是武宗戊申年作也,”王与作序时间在至治三年(1323年)之后;6、“上卷皆官吏之章程”有误,除了“章程”之外,还有王与的13个重要论辩;7、《无冤录》没有引《平冤录》而稍为驳正,王与所作的部分仅为上卷,下卷是《平冤录》,并非王与所作,并不可因此指责王与“未为精密矣”,且无论“银钗试毒”,还是“自缢勒死之分”,都没有“发二《录》所未发”。

关键词:《洗冤录》 《无冤录》 四库提要 辨证